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琼民再42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会海(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会海工业总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琼民再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为:限海南会海工业总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原琼山市狮子岭开发区西南侧325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国用(永兴)字第0017号(新证号为1997—03—0017)〕及地面建筑物所有权办理过户登记至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名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判决内容对上述房产及对应的土地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