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2017 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28日对你公司2015年8月13日至2017年2月28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用虚假的海关缴款书抵扣进项,海关缴款书编号422720151277043026-L02。该发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海南金旺源实业有限公司已申报抵扣1份,税额7,068,371.58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海南金旺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万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