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7 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28日对你公司2015年8月13日至2017年2月28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用虚假的海关缴款书抵扣进项,海关缴款书编号422720151277043026-L02。该发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海南金旺源实业有限公司已申报抵扣1份,税额7,068,371.58元。二、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海南金旺源实业有限公司应补缴2015年10月增值税7,068,371.58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