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于2003年8月28日与高昌耀、符史干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期30年(2003年8月1日至2033年8月1日),承包方拥有转包、分包、联营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合同约定,承包方要在每年8月底付给本村当年的土地租金直至承包期结束,超过一个月尚未支付租金,则要多上缴当年土地租金5%的滞纳金,超过一年未缴纳承包金,本村有权收回土地。2007年12月25日,高昌耀、符史干将该地转包给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造林,其双方合同约定,原发包方(指本村)的地租由高昌耀、符史干按其与原发包方签订的原合同约定支付。合同签定后,高昌耀、符史干没有按合同约定给本村支付土地租金,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也从未代行支付土地租金。 本村认为,原承包方高昌耀、符史干和接包方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属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现本村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决定收回原发包土地的经营权。
特此公告
东方市天安乡长田村村民委员会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