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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从事食品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
我省全面推行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
  本报海口7月13日讯 (记者罗霞)记者今天从省食药监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省食药监局决定在全省推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在今年9月30日前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受权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组织和规范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组织对受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要求等进行评估,确保生产合格的产品;组织对本企业委托生产加工产品所涉及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产品生产质量要求;受权人应主动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和协调,并报告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企业认为需要授权的其他职责。

  受权人应参与企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以下关键环节行使决定权:每批原辅料、包装材料进货以及成品放行的批准;质量管理文件执行的批准;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偏差、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问题产品召回的批准。

  受权人因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受权人在履行职责中受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干扰,导致受权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授权人责任,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授权人的法律责任: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发生严重食品质量事故的;在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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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食品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具体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并对食品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一般由企业质量副总经理、总质量师、质量总监或其他质量安全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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