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作为乙方与本村委会(甲方)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了《侨南生态乡村游项目建设战略性合作协议》,合同约定: 由贵司负责项目的资金投入、筹措和建设。该合同签订后,贵司至今尚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本村委会多次尝试联系贵司,但迄今为止仍未能与贵司取得联系。本村委会已于2017年8月10日通过在《海南日报》刊登《公告》的方式通知贵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本村委会取得联系,共同协商《侨南生态乡村游项目建设战略性合作协议》的解除问题。现公告期限已届满,贵司仍未与本村委会进行联系。鉴于此,本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并通知贵司《侨南生态乡村游项目建设战略性合作协议》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单方解除。联系人:邵向辉;联系电话:15120833053 儋州市那大镇侨南村民委员会 2017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