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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27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沈晓明

  2017年10月9日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下列5件规章:

  一、《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改 2005年11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修改 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二、《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6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改 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三、《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1995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 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四、《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

  五、《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6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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