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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济日报》刊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盘和林文章指出: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针对风险,关注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而“行为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参与者的行为,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一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者进行监管,排除能力不足、不诚实或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管理者,防止其通过关联交易、资产占用等方式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监管,尤其是要对平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客户资金实行有效隔离,防止挪用、卷款跑路等风险。三是要求互联网金融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如内部制度、消费者隐私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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