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强调,已投运的电力设施原则上不允许迁改,属省、市(县)重大项目工程建设需要、且无其他替代方案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迁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提出迁改要求的一方承担。
按照“分级管理、统筹安排”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10KV及以下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220KV或跨行政区域110KV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工作。
迁改需求方应提前向电力设施产权所属的电网企业申请;电网企业同意迁改后,迁改需求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有关规划设计迁改方案,明确迁改路由,期间电网企业应提供相关支持,然后将方案送由电网企业进行评审。
各级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电网企业,统筹优化施工停电计划,尽量减少停电次数和降低停电对社会的影响;电网企业应提前7天告知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编制有关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