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4年6月李某开始在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经查,截至2015年5月,李某共计结余人民币15万余元租金未上缴公司。另外,2014年11月,李某还以收取进场费为由,向租户唐某、孙某等人收取了人民币7万元后未上缴公司。2015年6月,李某在未将所收取的租金及进场费上缴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并将所收取的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