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海中法民二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蓝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海南蓝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海南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证号为保国用(2002)字第0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项下3004.4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按海南第二土地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评估价值944.87万元抵偿给海南蓝岛置业有限公司。如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异议者或认为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抵债行为存有损害其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员或单位,可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书面异议提交至本院执行局),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