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申请人申请称:2016年10月20日,由申请人所有的“丰盛油8”轮在八所港装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申请人请求为本次海事事故设立限额为280,894特别提款权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无异议的,或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得在基金中受偿。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