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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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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政策解读
  ●●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工业噪声)。

  ●●不需缴纳相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本废物的。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依法征税。

  ●●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特殊情形

  注意: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申报缴纳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数的计算公式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备注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统筹考虑海南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海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2.4元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2.8元

  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噪声应纳税额=噪声超标的分贝数×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可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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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政策解读
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多证合一”后续涉税事项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