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我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所有孕产妇进行规范产前检查;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的省内常住与流动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级诊疗、专人负责和专案管理,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危险因素,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各市县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孕产妇危急重症急救、会诊和转诊网络。到2020年,达到将我省孕产妇可避免死亡比例控制在30%以下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