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公告、拍卖、变卖处置厚水湾集团及义丰公司财产及财产权益的过程中,一中院作出【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79-25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公告、【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79-26号《民事裁定书》,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厚水湾集团及义丰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向海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经一中院书面审查,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琼96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厚水湾集团及义丰公司之异议请求。
厚水湾集团及义丰公司不服该裁定,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申请复议,经审查,省高院根据《关于汇力远鉴报字【2016】第01001号司法鉴定报告评估价值的说明》这一新证据,认为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作出了(2017)琼执复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中院(2017)琼96执异69号执行裁定,发回一中院重新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原来的拍卖、变卖裁定,执行回转并重新评估拍卖。那么,临高西部港湾物流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需将其受买我司的资产回转。
此外,我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兹此,特通告各利益相关企业(人)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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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