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施耀忠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据悉,在大肆受贿敛财的同时,施耀忠还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施耀忠使用公款用于维修私家车及私人住房、购买家用空调和支付其他个人开支,并以公务项目报销平账,将公款4.1005万元据为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