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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公告
  琼国税五稽告〔2018〕3号

  海南鑫莉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0905217575,法定代表人:张映娥):

  鉴于目前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均无法联系,相关涉税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五稽罚〔2018〕3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00元的罚款。以上应缴款项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岭、王亚峰,联系电话:66792507

  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6楼8610室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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