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人海口市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海南阳光美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琼0105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2018)琼0105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