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一案,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没收砗磲贝壳250吨,罚款人民币1120500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三沙渔政罚字[2018]01号)。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海南省海口市金牛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如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沙市海洋与渔业局或三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三沙市渔政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