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亿联铖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4354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琼工商处〔2017〕2号),并于2017年6月19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司进行送达。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截止2018年2月19日已逾期169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加处罚款金额为2435475元,本案罚款金额和加处罚款金额合计为48709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缴纳上述罚款和加处罚款(户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30222)。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鹏、谢映辉 联系电话:32883889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