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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国税一稽罚〔2018〕7号

  海南茂源弘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94553061,法定代表人:杨晋兴):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一稽罚〔2018〕7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处罚决定。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你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业务往来,给海南丰元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开具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0份,金额合计3,407,370.89元,税额合计102,221.11元,价税合计3,509,59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确认,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决定处以500,000.00元的罚款。

  二、以上罚款金额共计5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六楼8601室

  联系人:褚利川 王舒苇

  联系电话:0898-6679190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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