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位于儋州市那大中兴大街开发区东北侧地段13759.93平方米(合20.64亩)的地块,土地证号:儋国用(2010)第1121号,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儋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3759.9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儋府〔2018〕8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儋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