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497号裁决和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瑞丰与被执行人符雪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根据赵瑞丰的申请,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琼0106财保25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符雪冰名下位于海口市海德路1号耀江花园D3栋1-503房。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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