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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方玉、陈爱英:2014年9月11日,你与我行签订编号为461901048738103200002的《“e货通”个人循环贷款合同》,向我行申请贷款350000元,以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中华路南侧(恒大名都)20号楼1703房(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2013000582 号)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由于你方违约,达15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现我行宣布以上贷款以及抵押合同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18年5月3日。请你在3日内一次性归还我行贷款本金288411.60元, 以及截止2018年4月28日贷款利息、罚息、利息复利以及罚息复利25182.65元,贷款本息合计313594.25元(具体还款日以我行个人贷款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 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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