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名下的定城国用(1998)字第426号土地证项下的位于定安县塔岭工业区富民大道东侧,土地面积为2662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已经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二十条、《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24号)规定,定安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有偿收回海南国信能源公司2662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定府〔2018〕30号),决定有偿收回你公司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关于有偿收回海南国信能源公司2662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定府〔2018〕30号),请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该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根据《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直接公告注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定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