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与渔业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湾长制”的意见》明确,我省将加快构建“湾长制”分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该意见提出,逐级设立湾长,各市县设立市县级总湾长,下沉至区(乡)级湾长,各级湾长原则上由本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本湾区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与修复负总责,并负责协调对接“湾长制”与“河长制”各项工作。
“湾长制”的职责任务清单包括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和景观整治、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防范海洋灾害风险、强化执法监管。此外,湾长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海湾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明确注明湾长与湾长职责、海湾概况、管护目标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