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鑫、陈瑞生、王熠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9号明光国际大厦8层28号房、6层09号房、32层23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鑫、陈瑞生、王熠名下。现公告征询异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