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新兰与被执行人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1-2号紫园公寓14D号房不动产权【房权证号:海房字HK227288号】过户登记至徐新兰名下。对上述法院待办理变更登记的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分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