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浩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49207W,法定代表人:郑爱富):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四稽罚〔2018〕2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四稽罚〔2018〕2号)主要内容:
我局于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的2014年4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确认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5年6月,浩盛公司从广州时讯贸易有限公司取得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手机及配件),金额2,672,325.04 元,税额454,294.96元,价税合计3,126,620.00元;(二)2015年9月,浩盛公司从梅州市东恒药业有限公司取得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酒、糖),金额3,470,028.32元,税额589,904.68元,价税合计4,059,933.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月全部申报抵扣进项,存在进销不匹配,未付款或支付的货款已100%回流。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金额共计5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办公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国税大厦6楼8604房
联系人:葛兆波、袁旭 联系电话:0898-66792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