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0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舟与被执行人吴青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根据陈永舟的申请,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琼0106民初6790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吴青展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罗湖金岸1栋29C房,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东方海雅居海典阁21A房。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
本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8号 邮编:570206
联系人:唐平 联系电话:0898-66761501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