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2)海中法经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海南省民族对外贸易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琼01执恢370号执行裁定,查封登记在海南省民族对外贸易总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白坡里313号民贸大厦一层的103-2号房产(房权证号为:HK034038,建筑面积344.18平方米)、101号房产(房权证号为:HK053675,建筑面积129.92平方米)。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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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