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 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稽罚告 (2018)2号) 公告送达。你公司见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 (一) 违法事实: 1.虚开发票。你公司2014年6月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下开具给五指山盛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两张普通发票(发票代码146001310202,发票号码00509195、00509194), 合计金额100000.00元,属于虚开发票。2.2014年度财务资料保管不善,导致不能查账。(二)处理依据及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相关规定,拟对你公司不按规定保管财务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对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共计罚款52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27日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联系人:王先生、高先生;电话: 6656508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