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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7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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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琼税稽告〔2018〕20号

  海南金俊杭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986300,法定代表人:欧阳海):

  海南万永泰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98673D,法定代表人:李花红):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稽罚〔2018〕11号、琼税稽罚〔2018〕12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海南金俊杭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向东莞市华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虚开1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0,323,331.21元,税额合计1,754,966.62元,价税合计12,078,297.83元。海南万永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逸昊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虚开1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0,694,997.98元,税额合计为1,818,149.96元,价税合计12,513,147.94元,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决定对两家公司各处以500,000元罚款。

  二.以上应缴款项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美兰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联系人:蒲女士;电话:66784160)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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