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举报涉黑案件视情给予5000元至15万元奖励;举报涉恶案件视情给予3000元至5万元奖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由省公安厅负责发放,其它奖励由承办案件的市县公安机关负责发放。
《办法》着重强调保障举报人的安全。规定“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信息资料,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办法》明确了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的具体范围: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轨迹。
《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同一线索不同内容的,依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据悉,该《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省公安厅、财政厅联合印发,自印发之日(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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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犯罪线索可举报?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宗派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和材料供应、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违法违章建筑、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农产品流通、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财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如何奖励举报人?
1、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2、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3、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认定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4、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案件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5、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2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元。
6、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3000元。
7、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团伙、涉恶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举报电话:0898-12389
举报信箱地址: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9号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邮政编码:570311)
网上举报邮箱:
hnsshcebgs@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