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胡兆澍2008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任职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海口市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分多次收受海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海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某、工程施工方符某等13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46万元。
龙华区法院认为,胡兆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胡兆澍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