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志林与被执行人海口中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5民初4400、4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口中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志林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拟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丘海一横路16号华洋公寓综合楼6层601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43244号)、6层602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43246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周志林(身份证号码:422103196807268238)名下,如对本院所过户的上述房产持有异议,请自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