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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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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服务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海南”行动,试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要求,参考国内先进经验,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和规则,起草了《海南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18年11月10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2973894372@qq.com

  2.自动传真:0898—66750798

  3.邮递信件: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7号工商大厦1007办公室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海南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海南”行动,试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不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活力,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坚持“政府大力鼓励和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海南省内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30天以内,含30天)、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

  第五条  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六条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将承诺内容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进行公开展示,为消费者提供指引。

  第七条  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者及其营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消费者详细说明本店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退货时限及退货条件、退货程序等注意事项。

  第八条  鼓励经营者在销售无理由退货商品、提供消费者购物票证时,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

  第九条  鼓励经营者设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

  第十一条  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小票当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十三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应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第十四条  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

  第十五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六条  鼓励同品牌连锁企业实行异地同品牌连锁店退货。

  第十七条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发现消费者存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恶意消费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确认,记录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应当建立《海南省无理由退货动态备案名录库》,并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予以撤销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其余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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