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承建的金沙湾项目一期奥海路以南清表项目现已竣工验收并进行结算,为了保障本项目各债权人、施工劳务队、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即日起以张贴告示进行公告,申报人需在本公告之日起十天之内,到我公司工程部核对债权债务(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座12楼)。核对时需提交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合同、结算依据等相关结算资料),申报人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的,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申报人未在本公告写明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则逾期未申报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其自己承担。特此公告!
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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