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多次索要财物的;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这些行为都被视为校园欺凌。
规定明确,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学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