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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应当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对《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进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

  第三款修改为:“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示产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

  第四款修改为:“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删去第四十五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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