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海南电缆厂的申请于2018年7月24日裁定受理海南电缆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0日指定海南电缆厂清算组为海南电缆厂管理人。海南电缆厂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2月15日前,向海南电缆厂管理人(通信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153号海南电缆厂一楼办公室,邮编: 571300, 办公电话: 0898 -63382773,联系人:冯行云13876634399、 韩定元136376115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南电缆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南电缆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