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平与被执行人刘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5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依照判决将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30号鑫生棕榈泉国际公馆6号楼2单元10层1001房的房屋产权(房产证号:HK395026)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志平名下,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