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小花):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行终125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确认本机关作出的琼三沙渔政罚字(2018)01号《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司在收到本催告十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到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2241000元。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催告
催告人:三沙市渔政支队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