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新建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原则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每个公共停车场必须至少配建一个只供充电使用的电动汽车专用应急充电车位,电动汽车专用应急充电车位只允许电动汽车充电使用,燃油车停占的,属于违规行为,在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由各区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单位(运营企业)运用现代科技化手段对充电车位进行管理。
《意见》提出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对燃油车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的,无论停车区域类别,均按《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中一类区域对应的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