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李灼日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担任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工程项目发包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刘某华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某华、陈某国、冯某、杨某、王某娥等人的好处费230万元人民币、56万美元,上述款项折合人民币共计57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灼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3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