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权转让方朱汝清与债权受让方邢志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朱汝清将其享有的下列债权依法转让给邢志: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7)琼民终148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向朱汝清偿付的款项,具体为:1、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向朱汝清偿还借款3275079.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275079.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916%自2011年8月18日计至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2、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040元。3、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因未能履行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罚息(具体以执行法院确认数额为准)。朱汝清特公告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债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邢志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特此公告通知。
朱汝清 2019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