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9》显示,在入职当月或次月及时参保的企业比例达到77.5%,相较去年有了较为明显回升,反映出企业社保合规意识逐步增强。不过,仍有19%的企业选择试用期结束后才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居于不合规操作的首位。(8月27日《工人日报》)
在就业应聘双向选择的当下,设置“试用期”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增进了解。但在现实职场中,“试用期”俨然成为部分企业不为新入职员工缴纳社保的“随意期”。这固然凸显“资强劳弱”的用工环境,但监管缺失、执法不严难辞其咎,破解社保“盲区”当彰扬法治威严。
在一些企业看来,自己需要在试用期内对职场新人进行观察、考核,能否入职还不好说,没必要为其缴纳社保。这种说辞有悖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显然,“试用期”劳动者享有同正式员工一样的福利待遇。
我国《社会保险法》对试用期缴纳社保的要求也明白无误。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既如此,试用期缘何成为社保“盲区”?首先,企业大多“揣着明白装糊涂”,想借此压低用工成本;而职场新人如果不是出于无知,便是敢怒不敢言,想赢得用人单位好感,顺利入职。
试用期缴纳社保费不只是“钱”的问题,而且事关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敦促企业履行法律义务的原则性问题。试用期的“社保”缺席,不仅扰乱正常用工秩序,还可能带来潜在风险,一旦出现工伤,必会引发权益纠纷。
消除社保“盲区”,就当发挥法律震慑力。既需要强化对职场新人的法律补课,提高维权意识;更要对不法企业依法惩戒,让其付出“高昂代价”;而相关部门的主动介入、依法监督和司法援助同样不可或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