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能中贸(海南)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MA5T58LPXF ,法定代表人:卫红亮):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罚〔2019〕1000028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一、违法事实:1.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3份,发票金额合计10,294,557.17元,发票税额合计1,647,129.23元,价税合计共11,941,686.4元,以上发票已全部认证申报抵扣。2.你公司在未取得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也没有农产品有关业务的情况下,虚假填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429份,金额514,090,909.09元,税额51,409,090.91元,进行虚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你公司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2份,金额206,610,701.77元,税额33,057,712.43元,价税合计239,668,414.2元。二、法律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706室;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66969171。
2019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