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芳,女,身份证号:522221198711144944,经查,2019年1月18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生活美容)经营活动。本行政机关已于2019年8月26日做出海龙卫公罚{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向海口市卫生局或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机关联系地址:海口市金园路龙华金园办公区五楼512房。联系人:林汉强,电话:66719701。
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