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权转让方吴凯儇与债权受让方邢志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吴凯儇将其享有的下列债权依法转让给邢志: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王新贵向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吴凯儇偿付的款项中吴凯儇应得的权益。具体为:1、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王新贵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吴凯儇支付欠款人民币641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双方之前约定的方法计算);2、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王新贵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吴凯儇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75000元;3、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9865元;以上三项中吴凯儇应得的权益。吴凯儇特公告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王新贵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债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邢志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特此公告通知。
吴凯儇 2019年 9 月 8 日

